欢迎您来到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
登录

地方文件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 地方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2019.06.06 16:34浏览量: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皖政秘〔2019〕106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我省将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或严于《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6a阶段标准要求。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燃气车,须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

三、本通告所称的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M1类、M2类、N1类车辆,重型燃气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燃气车。

四、机动车排放标准6b阶段的实施时间,应按照GB18352.6-2016GB17691-2018规定的时间实施。若国家要求提前实施,将另行通告。

五、凡在2019年7月1日之前(不含当日)已购买(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可于2019年10月1日之前(不含当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六、各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提前组织安排生产和进口计划。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的有关内容,并向购车者告知通告有关规定。

七、车辆是否达到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可查看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核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