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厅、商务厅、工商局通告:报废汽车不得自行拆解
2016年11月15日,河南省公安厅、商务厅、工商局联合下发通告,在全省范围依法严厉打击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违法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管理。
通告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对擅自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通告要求,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对回收的报废汽车进行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拆解。拆解的“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金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进行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收缴,并进行强制报废,对违法司机不仅罚款,还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河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