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和《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26号),浙江省商务厅牵头,联合省发改委等7部门经过深入调研,充分征求各界意见,近日出台《浙江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将于11月22日起实施。
办法共分为总则、资质认定和管理、回收拆解行为规范、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和附则6部分共40条。
主要政策创新点有:
一是明确行业定位。明确行业事关道路交通安全、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是具有准公益性、城市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公共服务配套,提高地方政府重视度,支持行业发展。
二是明晰部门职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涉及多部门多领域,我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理顺行业管理工作关系,为顺利推进行业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三是细化审批程序。细化资质认定流程,明确由县级商务部门负责统一受理企业资质认定申请,市级商务部门负责审核转报和专家现场验收评审,省级商务部门负责审核和结果公示,加强属地管理与资质认定工作的衔接。
四是着眼平稳过渡。充分考虑“六稳”“六保”,明确要求现有资质企业、已备案的分支机构(分公司)须在规定的整改期内完成改造并资质认定,确保行业稳定和平稳过渡。
五是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自贸试验区发展决策部署,按照省政府“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全覆盖工作要求,明确宁波、舟山单独行使许可审批权力,逐步推进全省行政审批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