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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2.03.25 11:19浏览量:

皖环函〔2022〕346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整改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218)、《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主体责任。一是要强化主体责任。各拆解企业是本企业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各项法律法规。二是要建立组织体系。各拆解企业要设立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明确各层级、各节点环境保护职责,形成权责明确、奖惩清晰的组织体系。三是要完善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特别是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做到内部管理严格、利用处置规范、管理台账清晰。

      二、规范内部管理。一是要完善功能分区。各拆解企业应按照办公区、作业区划分功能区,整车贮存区、拆解区、暂存区、电池分类贮存区、产品贮存区、破碎分选区、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区、危险废物贮存区和动力蓄电池拆卸区等作业区按照《报废机动车拆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设计和建设。禁止露天拆解报废机动车。二是要规范贮存管理。废旧玻璃、ASR、引爆安全气囊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铅蓄电池、废电路板、废尾气净化催化剂、废油液等危险废物以及废液化气罐、废制冷剂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相关要求分类分区贮存,不得混用贮存区域。各功能区以及专用回收、贮存容器应设置表示进行区分,并设置固体废物的警告标志。三是要加强废水、废气环境管理。做到雨污分流,在作业区内产生的初期污染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应设置专门的收集设置和污水处理设施。内部道路应采取硬化措施,有效减少粉尘污染。贮存、拆解工序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机废气的挥发、泄露。拆解产生的废制冷剂,设计《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所列物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四是要规范作业环境管理。对报废传统燃料机动车,应彻底抽排废油液、冷却液等,避免遗撒或泄露造成环境污染;对报废电动汽车,应避免电解质和有机溶剂泄露,避免电池自燃引起的环境风险。动力蓄电池不得与铅蓄电池混合贮存,安全气囊应在负压条件下拆除和引爆。

      三、落实管理制度。一是要落实环评和排污许可制度。各拆解企业应履行环评和“三同时”验收手续,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等相关要求获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排污。二是要建立管理台账。各拆解企业应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拆解产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实现固体废物全过程、可追溯、可查询。管理台账应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三是要分类规范处置。拆解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污染防治要求,避免一包了之、一转了之;废弃电子零部件应交由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废弃电器电子处理企业、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内企业处理。四是要严格落实转移制度。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应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进行跨省转移利用;涉及跨省转移贮存、处置的,应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跨省转移贮存或处置。未备案或者未经审批同意,不得跨省转移利用或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四、强化监督管理。一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纳入日常环境监管范围,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对报废汽车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商务等相关部门。对不按照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利用处置、不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严重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处理。二是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回收、拆解报废车辆。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必须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取得同意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批文,项目运行前办理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三是各级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排查整治机制,对非法拆解网点,要协调属地政府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设备、清除产品)标准取缔,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防止问题反弹。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商务厅

2022年3月16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