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汽回字〔2009〕2号
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为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汽车更新换代的要求,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提升行业抗风险能力,推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对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指导价作适当调整。
将调整后《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指导价格表》印发你们,请予认真执行。执行中遇有新的问题,请及时向专委会反映。
附件:《安徽省报废汽车回收指导价格表》(详见纸质文件)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