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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再生资源行业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12.19 16:33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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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再生资源行业先进单位

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再协〔201524

各会员单位:

     《安徽省再生资源行业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业经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次会长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积极开展“创先评优”活动。

要结合学习贯彻“暂行办法”,把争创先进单位、争当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创先争优”)活动,作为完善企业制度建设,激发员工爱岗敬业热情,促进全省再生资源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措施,全面提升行业整体素质。通过“创先争优”,推动企业上规模、行业上等级。

二、要严格评选条件。

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评选程序;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要严格标准,杜绝迁就照顾。要把符合条件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出来,真正为行业树立标杆和典型。  

三、要规范推荐和评审程序。  

各单位推荐先进单位,应经领导班子集体评估,达成一致意见,完善申报材料;评选先进工作者应经过之下而上进行评选,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推荐。

协会确定全省性再生资源行业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亦在单位推荐的基础上,按程序进行评选。 

四、各单位在“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遇有新的问题,请及时向秘书处进行反映,以求“暂行办法”不断完善,使之更加符合行业实际,更加方便操作和执行。

 

附件:安徽省再生资源行业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暂行办法 

 

       O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安徽省再生资源行业先进单位和

先进工作者评选暂行办法

(经20151210日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次会长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表彰先进,促进全省再生资源行业健康发展,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决定开展再生资源行业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协会成立评选组,负责评选工作。

第四条  评选组由会长会议成员、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顾问组成,会长任评审组组长。

第五条  评选活动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年终进行。特殊情况需进行单项评选,须经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可自愿参加评选活动。

第七条  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积极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模范遵纪守法,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经营行为

2、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遵守行规行约;按规定在商务部再生资源电子备案系统登记备案,按时报送报表,填报年报信息;

3、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 

4、领导班子管理能力强,团结协作,廉洁自律; 

5、工作业绩突出,取得优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鼓励员工更新知识,掌握先进的专业理论和技术,职工素质良好; 

7、按时交纳会费,无欠交会费记录。 

第八条  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记录;

2热爱企业,自觉维护企业形象,抵制腐败行为;

3、爱岗敬业,创新意识强,业绩突出;

4善于团结同事一起工作,执行力强,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5、在本岗位工作年限满一年。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参加评选的单位和个人,须分别填写《年度全省再生资源行业先进单位申报表》(表一)或《年度全省再生资源行业先进工作者申报表》(表二),必要时可按照评审组要求另附相关说明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将通过的评审申报材料报评审组,并做出初审说明。

第十一条  评选组负责对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评选结果。

第十二条  协会通过网站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评选结果经7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协会对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如发现申报材料失实,将取消其评选资格,已经表彰的将追回奖牌、证书。

第十五条  申报先进单位材料严重失实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于3年内不得申报先进的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修改权归会长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