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会向有关部门反映再生资源行业情况(摘要)
日前,我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经营情况。主要有:
一是回收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下滑严重。2017年,2017年再生资源行业致使回收经营快速下滑,至2018年上半年,全行业经营颓势仍未得到缓解。受增值税销售发票供应的限制影响,回收企业无法安排购销计划,货款回笼拖欠严重,大量货源和客户流失,经营业务大幅度下滑,大量的税收外流向周边省份。有的骨干企业无法按时年度考核不达标既有摘帽风险指标。有的企业无法发挥渠道优势、网络优势、资源优势和资金优势,经营活动几近陷入停顿状态。
二是企业税前扣除界限模糊干扰了企业发展。回收企业在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情况下,为了完善财务核算,只能以自制凭证、相关付款凭据和出入库单等非发票单据(以下称“内部凭证”)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颁布实施后,各地税务机关对内部凭证能否纳入税前扣除认知和执行尺度差异较大。所得税问题成为高悬在回收企业头上的利剑。若内部凭证可做税前扣除,回收企业尚可生存,反之则随时有倒闭的风险。
三是再生资源行业税负沉重步履艰难。回收企业在购进环节无法取得进项税抵扣,而销售环节需要按照16%的增值税率纳税(2018年5月1日前为17%)。加上地方税种,企业税负高达20%左右。随着劳动力成本上涨,回收和利用成本上升,行业平均利润率已不足3%。回收企业生存极为困难,转产停产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奖补政策“一刀切”迟滞了再生资源行业复苏步伐。2008年-2016年上半年,再生资源行业经历了“断崖式”下跌,最严重时期自2800元/吨跌至800元/吨。各地招商引资的政策包含奖补政策,增加了地方的税收,也一定程度的保护了再生资源行业。103号文件实施后,各地给予回收企业的奖补政策,或取消,或调整,损害了政府形象,压制了回收企业的经营热情,行业复苏陷于停顿。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提高组织化程度,试行回收环节全信息化管理。实践证明,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向交售者索要发票的规定,严重违背了经营实际。出台之时,就没有真正得到落实。这个规定,既是束缚回收企业经营的锁链,也是悬在税务工作者头上的利刃。随着社会的进步,此规定已经严重落后于经济发展需要,应采取信息化手段加以解决。(1)提升组织化程度,规范市场回收行为。完善以骨干企业为龙头、以城郊结合部为支撑、向社区辐射的回收网络,结合运用“互联网+回收”等模式,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办法,优化再生资源产业链。(2)推广信息服务管理平台,规范企业回收行为。开发、推广再生资源回收、销售信息服务管理平台,通过对回收资源运行轨迹跟踪和痕迹管理,对回收业务试行流程全程监控和信息可追溯。
二是完善征管措施,加强再生资源所得税征收。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结合贯彻28号公告精神,区别对待征收回收企业和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征缴。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大规模销售个人”或通过“互联网+”发生的再生资源经营业务,允许回收企业依据28号公告精神,建立内部凭证进行财务核算,同时代征个人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征缴。回收企业通过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发生的业务,依据28号公告精神开具的内部凭证,准予作为企业所得税扣税凭证,税务机关依法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发挥协会作用,推动全行业规范化进程。省物资再生协会是再生资源行业的自律组织,要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行业进步。建设行业经营服务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做好行业宣传、自律和服务政府、服务企业工作;应拟定分类管理办法。推荐经过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环保部等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单位作为支持企业,引导行业加快组织化建设;应培育行业典型。发现、培育、推广行业规范经营的典型,推动行业进步。
四是调整统计口径,真实反映行业税收数据。应比照兄弟省的做法,将企业回收、加工和生产情况,分别纳入《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5)》,真实反映税收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