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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大重要修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发布

2022.01.07 15:16浏览量:
华税短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2016年和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对该办法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实施以来,原办法在震慑税收违法行为和引导依法诚信纳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来,国务院对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原办法在失信主体确定、修复程序规范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本次,国家税务总局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作出了7大方面的修改。

一、提升法律效力层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原为税收规范性文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施行,法律效力层级提升为部门规章。

二、更加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在第一条增加“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表述;在第四条增加对失信主体个人信息的保护的规定;在第八条明确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的相关规定。

三、提高确定失信主体的金额标准,扩大纳入失信主体的人员范围。在第六条把逃避追缴欠税金额由1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以上,把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提高至400万元以上。同时,把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且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便利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涉税当事人,以及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税务代理人等四类税收违法主体纳入失信主体范围。

四、增加确定失信主体和公布失信主体信息的时限规定。在第十条明确税务机关在相关期限届满或者相关文书生效后30日内制作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在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

五、增加不予公开失信主体的情形。在第十一条规定公开失信主体的例外情形,即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税务机关不予公开。

六、进一步规范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信息。在第十二条明确只公布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责任人,不再公布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七、增加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相关规定。包括在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符合三类条件的失信主体,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在第十九条明确了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应提交的材料;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提前停止公布的审批程序;在第二十二条增加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情形;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失信主体,可以组织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参加信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