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
登录

地方文件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 地方文件

转发商务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0.01.18 10:50浏览量:

皖商建字[2010]16号


各市商务局、公安局、环境保护局、交通局、工商局:

现将《商务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5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管。各市商务局要积极引导和监督当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做好信息登记、管理,切实为车主做好服务工作。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回收、拆解报废汽车,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出售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拼装车,除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外,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停业整顿。对整改、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或多次违反有关规定的,可报告省商务厅依法取消该企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并建议有关部门收回相关证照。

二、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快实施达标升级改造。各市商务局要引导企业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积极开展升级改造。全省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达标升级改造。对少数企业因场地等外部原因,没有按期达标的,2011年底前必须完成达标升级改造。对确实无条件实施达标升级改造的企业,可报告省商务厅取消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并通过法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当地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三、引导企业规范回收网点建设。建立健全规范的报废汽车回收网点,既方便车主交售报废车辆,也有利于推进汽车摩托车下乡和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实施。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引导当地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在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回收网点。要规范经营行为,严禁回收网点进行拆解和出售回收的报废车辆。对场地、设施设备、管理等符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回收网点,拆解非营运车辆,要上报省商务厅备案同意后,才能够开展拆解业务。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要对依法设立的回收网点加强管理。省商务厅将会同各市商务主管等部门适时对全省报废汽车回收网点进行清查,切实规范回收网点的经营行为。

四、严格执行报废汽车注销登记制度。各市公安局对已注册登记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汽车,要提前2个月通知车主办理注销手续。严格审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送交的办理报废汽车注销登记的有关材料,并及时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要加大路面日常查处力度,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进行重点督查,严禁报废汽车继续上路行驶和买卖。

五、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行为。报废汽车应依法交售给所在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为,取缔非法回收拆解企业和非法交易场所,及时制止报废汽车拍卖交易行为。

六、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商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各环节的监管,确保报废汽车依法回收拆解。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相互协作,坚决杜绝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和流入市场。


附件:商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工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