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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2017.07.19 18:50浏览量:



——经2017年2月17日七届二次理事(扩大)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社团管理法规、规章规定要求,以及《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的特点,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特制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会员。

第四条 凡合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的专业性公司(集团)、工矿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科研、教育、中介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五条 申请成为协会会员,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l、有加入协会的意愿,承认并拥护协会章程;

2、有一定经济实力,经营活动规范;

3、热心协会工作,在本协会的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

4、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按时交纳会费。

第六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l、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并附企业状况简要说明;

2、提交上年度财务和经营统计报表;

3、提供当地注册登记机关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5、办理其它入会手续,领取会员证书。

第七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3、优先获得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承办权;

4、优先获得咨询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5、优先在协会的刊物上发布企业信息或市场研究报告;

6、享受参加协会组织的贸易洽谈、业务培训、及在协会刊物和协会网站上发布信息、刊登广告的优惠收费标准;

7、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专业性国内外培训、交流和相关活动;

8、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执行协会决定、决议和相关规定及办法;

2、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声誉和行业形象;

3、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信息和资料;

4、按要求报送财务和经营统计报表;

5、按时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6、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搞好本职工作;

7、按期交纳会费;

单位会员应指派一名联络员保持与协会的联系。

第三章 特别义务和要求

第九条 理事单位除应尽会员义务外,应主动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协助协会发展本地区的会员;并定期提供本地区再生资源市场行情及企业动态;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条 常务理事单位除上述要求外,应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力,每季度向协会提交再生资源市场行情及企业动态的分析报告;原则上应固定人员参加协会组织的会议,并能代表企业决定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等重要会议应当由常务理事本人参加。

第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单位应当由在业内和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愿意为行业协会的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领导担任;协会召开的各种会议应当亲自参加。

第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单位应当共同组织协会的活动,分担协会的部分工作,积极谋求协会的发展。 

第四章 联络员

第十三条 为加强协会与会员单位的联系,会员单位应当指定联络员,协会与会员单位有关的业务活动都将通过联络员。

第十四条 联络员的职责:

1、接收协会印发的文件和各种资料,及时分送有关本单位领导阅研;

2、作好协会有关电话通知或联系的处理;

3、报送或督促报送财务和经营统计报表;

4、向协会提供本单位有关经营和改革的经验材料;

5、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为会刊组织或撰写稿件;

7、协会托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联络员因工作变动或离退休,应将新任联络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五章 会费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会员会费工作,并向会员单位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七条 会员年度会费标准,按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应及时办理其它入会手续,领取会员证书并付清当年会费。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交纳当年会费。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收取的会费属于协会所有,由协会直接收取。分支机构的办公经费从协会会费中按一定比例拨付。

第二十条 协会会费主要用于:

1、协会日常工作的办公费用、房租及工作人员报酬;

2、协会开展活动的支出;

3、协会出版刊物、编印资料的费用,及信息费等;

4、与业务工作有关的往来活动费用;

5、其它合理支出。

第二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1月5日前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交上一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并通过适当方式通报各会员单位。

第六章 会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1、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有关活动的,如有关的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2、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3、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境内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能履行同协会签订的有关承办活动、培训等有关协议,并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拒绝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的;

6、无故长期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的。

7、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条 对在行业内业绩表现突出的会员单位,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每年在年会上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 会员无故迟交或不交会费达一年的,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经秘书处审核后,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退会申请被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协会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并通报全体会员。

第二十六条 会员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如有变更,应及时上报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第二十七条 会员的退会一经确认,即失去会员资格和会员享受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