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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会议议事规则

2017.07.17 17:30浏览量:


——经2017年2月17日七届二次理事(扩大)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议事程序,提高会议议事效率,保证本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议、分支机构会议(简称“议事会议”)。    

第三条 议事会议依照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议事会议在审议议案、报告、决定事项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

(一)会长办公会每年召开2—3次,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二)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顾问、分支机构负责人组成。

(三)邀请党建指导员莅会,副秘书长、副主任委员列席。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的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常务理事会须有2/3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四)邀请党建指导员莅会,邀请监事长、顾问、分支机构负责人、副秘书长、副主任委员列席。

第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可以委托副会长主持会议。

(一)理事会议每年召开1次。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二)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四)邀请党建指导员莅会,邀请监事长、顾问、分支机构负责人、副秘书长、副主任委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分支机构会议。

分支机构是经理事会批准设立的专业机构,是协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分支机构会议每年召开1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二)分支机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三)分支机构会议议程由本会秘书处或分支机构拟定。

(四)分支机构会议可邀请相关领导和人员出席会议。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举行议事会议,一般在会议召开3-5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主要议题,通知应会的人员。并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分支机构举行会议时,可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以召开分组会议。  

第十一条 议事会议举行前,相关人员应当围绕议题作调查研究。  

第十二条 议事会议的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秘书处对应会人员实行登记累积制考核。年度内有2次、任期内有3次缺席会议,视为无法履行职责,应劝其辞去相应职务。不愿辞职的,由会长会议提请理事会表决。   

因病或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在会议举行前通过秘书处履行请假、报批手续。未经同意不出席会议的,视为缺席会议。

第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举行全体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议事会议时,可以邀请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出席。相关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可邀请所在地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可设立旁听席。一般会员单位可申请旁听理事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秘书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承办结果书面报会长办公会议,并在下次理事会上作出报告。

理事会审议议案、报告,可以就有关问题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举行会议时,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章程的规定,提出议案。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可以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分支机构提出议案,由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分支机构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授权理事会审议的议案,由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决定提请理事会会议审议;或者先由秘书处就议案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理事会议审议。理事会应当将审议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可以向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提出有关议案的建议。

会长办公会议可以委托秘书处,拟订议案草案并向理事会议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成员5人以上书面联名向理事会提请审议的议案,应当在理事会议举行15日前,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书面联名向常务理事会提请审议的议案,应当在常务理事会议举行15日前,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拟提请理事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在理事会议举行15日前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拟提请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议审议的议案,提案人、有关的分支机构或者秘书处,应当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提供分析、参阅资料。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提请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书面报告。 

提请任职的,须附有拟任职务人员的条件、简历、现实表现、任职理由。提请免职的,须有免职理由。

第二十六条 提请理事会审议的罢免案,提案人应当在理事会议上作拟罢免的说明,被提出罢免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提案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并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回答询问。

第二十九条 列入理事会议表决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并向理事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条 需经理事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会长办公会议提出,可以暂不付表决,交秘书处研究。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可以对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经秘书处修改后,印发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以提出书面审议意见,也可以在全体会议上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书面联名,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理事会议表决的,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理事会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 提请理事会会议表决的工作报告,理事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理事会应责成秘书处在本次会议或者下次会议作补充报告或者重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补充的报告或者重作的报告仍不满意的,理事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五章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在理事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一次不超过15分钟;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5分钟。再次发言的,不超过5分钟。

第三十八条 表决议案由理事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议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十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一条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