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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换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11.17 07:17浏览量:

 

 关于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换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再协〔2020〕37号

各会员单位: 

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于2016226日选举产生的第七届理事会应于20212月期满,届期五年。根据《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章程》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民管字〔2018116号)的有关要求,现对第七届理事会换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理事会换届是维护会员权益、反映会员意愿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发扬民主、规范协会工作程序的重要内容,是会员单位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民管字〔2018116号)的要求,第七届理事会负责本次换届选举工作。各单位要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章程》规定,认真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对协会建设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参与协会换届事务。

二、要认真做好第八届理事会组成人员的推荐。

理事会是协会的领导核心,做好理事的推荐工作是顺利完成换届选举的前提。要保持理事会成员的相对稳定,保证协会工作的连续性。要在保留第七届理事会的优秀人才的基础上,注重吸收新鲜力量参与理事会,以增强协会活力,促进协会健康发展。

各单位要从行业发展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民主办会和充分体现广泛性、代表性的要求,将综合实力强、大局意识强、公信力好的企业推荐到新一届理事会,提名其主要负责同志作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理事候选人。

第八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监事候选人须经第八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本届理事会换届不涉及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换届。按照《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章程》和《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换届不涉及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报废汽车专业委员会、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废旧电器和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专业委员会、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再生资源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和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废纸回收利用专业委员会等四个专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换届。

换届工作完成后,各专委会可根据《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自行组织换届。

四、《第八届理事会理事推荐(自荐)表》请于20201127日前将签章后的电子版报(图片)和电子文档发送到协会秘书处电子信箱。

联系人:李顺清 

电子信箱:949672149@qq.com

    话:055165568117   手机:13956980026 

 

附件:

1、《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民管字〔2018116号)

2、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换届选举办法

3全省性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

4、第八届理事(监事)会推荐(自荐)表

 

                                20201117

 

 

附件一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团体

规范发展的意见

皖民管字〔2018116

省直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社会团体:     

2016年中央巡视组对我省开展巡视“回头看”以来,各地各单位严格落实省委决策部署,持续开展行业协会和学会不规范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兼职违规取酬等协会学会不规范问题明显好转。为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防止问题反弹,现就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领导干部兼职管理

严格执行我省《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组字〔201318号)、《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皖组字〔2014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管理的通知》(皖组通字〔201640号)和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15期)、《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规定,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省民政厅将进一步严把登记、换届和年检关口,把领导干部兼职审批情况作为下达年检结论的重要依据和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领导干部兼职未经审批的社会团体,一律不予登记或备案;对于存在超龄、超届、超个数兼职等问题的社会团体,责成其履行内部程序要求相关领导干部辞去职务。

二、切实落实“双重管理”体制

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8号),对于新发起成立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对于已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在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团体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团体清算工作,坚决杜绝“甩包袱”、“撂担子”、“撒手不管”等现象。

三、着力提升综合监管能力

按照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要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将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团体的登记审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领域社会团体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确保行业管理部门“脱钩不脱责”、行业协会商会“脱钩不脱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资产财务、服务、业务、纳税和收费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监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四、依法规范换届工作

社会团体期满到届,要及时组织开展换届工作。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换届,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选举工作;直接登记和已完成脱钩的社会团体换届,由理事会负责选举工作。社会团体会员数量少于200个的,应召开全体会员大会进行换届;会员数量多于200个的,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履行职权。社会团体负责人、(常务)理事和监事,应广泛征求会员意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进行改选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直接登记和已脱钩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应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社会团体确属特殊原因需延期换届的,应按照民主程序召开(常务)理事会后,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省民政厅将持续开展社会团体超期不换届工作专项督查,对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且情节严重的,将视情节严重依法作出警告、限期停止活动直至撤销登记行政处罚,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严格规范涉企收费

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的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要调整档次、降低标准;会费结余较多的社会团体要主动减免会员企业会费。社会团体不得利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强制企业入会,不得利用行业影响力以评比表彰、评审达标等方式违规收费。社会团体举办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应在会员范围内开展,必须坚持谁举办、谁出钱的原则,不得向会员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社会团体要主动向会员公开财务状况,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严格行业协会商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省民政厅将会同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等单位,持续加大对社会团体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力度。对于发现存在违规收费特别是乱摊派、乱评比、乱表彰、强制入会的社会团体,省民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六、健全法人治理机制

社会团体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团体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社会团体应合理控制(常务)理事会规模和负责人数量,除特殊情况外,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负责人数量一般为515人。省级行业协会商会均要成立监事会,其他社会团体根据实际情况可成立监事会或设立监事。社会团体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七、强化日常管理监督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团体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年度检查,对照年检标准准确下达年检结论。对年度检查不合格且未按规定改正或未接受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依法予以相应处罚。落实《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完善社会团体“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团体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团体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动员社会团体积极参加评估,扩大评估工作覆盖面,注重评估结果运用,通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和能力提升。

省民政厅将根据群众举报、来信反映等问题线索,对存在问题的社会团体依法进行行政约谈,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利用政府委托性财务审计,加大抽查审计力度,重点对结余资金量大、反映问题或线索较多、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团体进行抽查审计,对于发现问题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安徽省民政厅

2018917

 

附件二

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换届选举办法

(讨论稿)

规范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换届选举工作,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充分发扬民主,体现会员单位的意愿,提高会员单位参与意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民管字〔2018116号)、《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章程》和《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换届选举办法》。

    一、理事(监事)产生的原则  

    1、理事原则上采取理事单位代表制,被选举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推荐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  

2、理事的设置。充分考虑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特点和业务属性,兼顾区域间的整体利益,保持不同经济性质企业比例的相对平衡,使新产生的理事会能够最大程度的代表行业,反映会员单位利益。

3、因工作需要,特邀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由理事会在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后推荐。

4、特邀理事和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受理事单位代表数额限制。

5、监事由理事会推荐,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遵守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3、大局意识强、有良好的公信力、乐于为行业服务、有较高思想水平,愿意为行业发展服务。

4、企业建设质量高、经济实力强,积极缴纳会费,。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活动没有违规记录。

三、理事候选人产生的办法  

1、根据民主办会和广泛性、代表性的要求,本届理事会理事组成原则上按照会员数的1/3确定理事候选人数;常务理事按照理事数的1/3确定推荐数。

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会员单位(如专家、学者、政府职能部门或生产企业、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加入理事会可不受名额限制。

四、新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的确定 

1、会员单位推荐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秘书处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按照《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向理事会提交报告。经理事会确认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2、新一届理事候选人名单确认后,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主要负责人员名单按照规定程序报登记机关批准,并提交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附件三

全省性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

(一)基本要求

1、社会团体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依据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社会团体到届时必须组织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2、全省性社会团体换届,应提前10日将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总结、章程修改草案、负责人变动情况、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议程等材料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政治法律类、宗教类和未完成新老体制衔接过渡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同时应当将上述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收到上述材料后,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将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会商,经研究同意后,出具准予换届批复,方可组织换届。

3、全省性社会团体换届拟任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政治素质要好,在该社会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拟任负责人通常不得超过15人,一个单位一般不得有两人以上同时作为某一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含退离休领导干部)拟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职务,应严格执行皖组字〔201318号文件规定。

4、全省性社会团体新一届会员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能作为社会团体单位会员。学术性、专业性社会团体吸纳企业会员不得超过1/3。同时,要按照理事一般不超过会员数的1/3,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数的1/3,确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建议名单。

5全省性社会团体换届必须要配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固定的住所;建立独立的银行帐户。

6、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研究同意后,全省性社会团体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议应当报请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派员现场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