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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反映会员诉求 维护会员合法经营权益

2017.06.12 21:56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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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反映会员诉求  维护会员合法经营权益    

  按语:2017410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皖国税函〔2017103号,以下称“103号文件),我会会员反映,10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脱离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经营实际,给全省再生资源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了不利影响,正常的经营活动受阻,业务量呈现明显下滑趋势。为此,我会召集了部分骨干企业负责人和业内资深专家,对103号文件进行研读,在调研的基础上,向省国税局送达了意见函。现摘要刊登如下:

 

一、关于税收出现大幅度异常增长问题

推动我省再生资源行业税收增长的主要有以下因素:

1、国家宏观调控初见成效,全行业复苏启动。2016年初,生产企业经营逐步向好,再生资源价格上涨。回收利用交易打破了小幅下降或增长缓慢的趋势,回收行业逐步摆脱效益低迷的发展态势,部分地区实现了税收的爆发式增长。这种增长,应视为税收量能的集中释放,是经济复苏的必然现象。

2组织化程度和规模化经营的提升,促进了税收的集聚。国家政策和措施的出台,推动了再生资源行业结构性调整和全国再生资源行业回收资源的整合,完善了“回收加工利用”产业链的有效衔接,推动了“回收—加工—贸易—利用”的新产业创新模式。2016年,规模化运行已经成为再生资源行业的基本经营形态。全国15%左右的再生资源规模型企业,承担了总量95%以上的经营业务。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回收企业流失的税收,在规模型企业的缴税中得到充分体现。结构性调整,促进了再生资源行业组织化程度提升,规模化经营实现了税收的集聚。

 3、优惠政策的扶持,促使再生资源税收相对集中。2009年以来,为了刺激经济复苏,有的地区采取了财政补贴、税收返还、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享受政策扶持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资金优势、渠道优势和低成本竞争优势,实现了规模化、跨区域经营。优惠政策的扶持,推动了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享优企业通过纳税反哺社会,推动了当地税收的快速增长。

二、关于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使用和管理问题。  

1、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经营业务有其复杂的经营方式。一般来说,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经营大体可分为:(1)拾荒者。是零散、兼职、低收入人群。(2)零散收购者。主要是流动或在小区收购者,多为外来打工者家庭的无正常经济收入的人群。(3)个体工商户。2008年以来的市场洗礼,个体工商户基本不再存在,收购网点或兼职门店多由回收企业纳入管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4)新型购模式。主要有:再生资源企业同传统销售企业、电商、物流公司等利用销售配送网络,建立的逆向物流回收体系;利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回收网络;回收、产废、利废企业合作,建立适合产业特点的回收模式;因地制宜推广回收机、回收超市等回收方式。这些模式多具有兼容性。(5)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之间的资源交流。即“两头在外”的经营模式。

复杂的经营方式,决定了第1 -- 4种方式无法取得增值税销售发票,也无法实现税收缴纳。统由回收企业融合处理纳税问题;第5种方式一般在企业间进行,可开具收购发票和增值税销售发票,完成按章纳税。

2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两头在外”的经营活动,是合法的经营活动。再生资源行业的特殊性和生产企业的管理要求,促成了回收企业日常经营“两头在外”的经营(贸易)形式。简而言之,“两头在外”的经营活动,只要实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账金相符,既为合法经营。更不应简单的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

3、国家政策引导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跨区域发展。再生资源“两头在外”经营业务不仅符合经营实际,而且符合国家政策。以防止“两头在外”业务虚开增值税发票为由,停止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或限制增值税销售发票的做法,有失偏颇,应予纠正。

三、关于再生资源行业所得税核定问题。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处于社会底端,是具有资源循环利用和环保公益性质的事业。我国起步较晚,再生资源利用成本高,利用率低。回收企业长期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应予扶持和帮助。对再生资源行业的所得税的征收,通过查账方式确定,更加符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