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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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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第八条 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书面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三)申请企业章程;

(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八)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注:《资质认定和管理》全文摘自《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第2号)


规范回收行业监督管理

(一)加强企业变更管理

1.企业注册信息变更。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省商务厅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

2.拆解经营场地变更。回收拆解企业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需重新申请资质认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换发《资质认定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省商务厅注销其《资质认定书》。

(二)加强分支机构管理

1.备案管理。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也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向省商务厅备案,并上传一下材料电子文档:(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2.现场核查。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照企业提交的《备案表》,依法对拟备案的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属实的,在备案表上签署“属实”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后,由回收拆解企业上传至信息系统。地市商务部门现场核查后,应及时将核查结果告知省商务厅。

3.拆解管理。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含回收网点)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

注:《规范回收行业监督管理》全文摘自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及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摘自皖商建202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