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7年2月17日七届二次理事(扩大)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以下称“本会”)财务管理,保障本会正常活动,促进本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独立建帐、自收自支的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的财务、票据管理。
第二章经费收入
第四条本会实行“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的方针,在国家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多渠道开辟资金来源,增加经费收入,保障本会的正常活动。
第五条业务活动经费收入
1、会费收入。企业单位的团体会费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列支;个人会员会费由会员本人负担。
2、接受国内外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3、政府部门和其它部门、单位对本会的经费补助。
4、政府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某项事务所拨付的专项经费。
5、有偿服务收入。本会按照章程开展的咨询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出版刊物、举办培训、展览、比赛等服务项目所得的合法收入。
6、开展自养性经营活动的收入。本会举办各类经济实体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7、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条本会在开展重大活动需要社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资助时,应贯彻互利、互惠、自愿、协商原则。
第七条本会举办国际展览、国际会议和学术交流所取得的外汇收入为合法外汇收入。应专门设立外汇收支帐。
第三章经费支出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活动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节约使用,用于以下开支:
1、事业活动费。主要用于调查研究、科学考察、学术交流、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举办展览、人才培训等。
2、会议费。经批准召开的年会、研讨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会、报告会、工作会、表彰会(含物质奖励费)等。
3、办公费。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通讯、旅差、设备购置维修、办公用品、租用办公室租金、订购业务书刊、报纸及上缴团体会费等项开支。
4、印刷费。出版、发行有关部门批准的书刊、报纸;编印有关资料、专集、简报、文件等。
5、本会办事机构聘用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补助、社会养老保险金和社会统筹退休金;在本会中担任领导职务和工作人员的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生活补助费等项开支。
6、其它合法开支。
第九条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可参照国家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现职干部兼任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不得在本会中领取固定的工资、奖金。
第十条本会召开的各种会议开支标准,可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秘书长负责日常费用审核,会长负责日常费用审批。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可委托秘书长审批。5000元以上开支,由秘书长审核,由会长审批。
第十一条本会的外汇收入主要用于出国费、接待费,进口仪器、设备、材料、资料及其它活动的外汇开支。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本会的财务管理,由社团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并根据社本会实际,配备有上岗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具体承办,会计、出纳要分设;帐、钱、物要分人管理。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经费开支的审批制度、物资的收发和领取制度。
第十三条本会的财务工作,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税务和审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其会计核算方法,可参照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办理,并根据需要增设部分会计科目。
第十五条本会收取费用的票据,属行政事业收费、服务性收费、会费等,按《安徽省民间组织专用收据管理实施办法》(民管字〔2002〕275号)执行;属于纳税的收费项目,使用税务部门印刷和监制的发票。
第十六条本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在银行开立帐户,办理财务收用。
第十七条本会年终决算后的结余资金,可结转使用。
第十八条本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支付或报销不符合法规、制度的支出,必要时可向业务主管部门或社团管理机关如实反映;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妥财务移交手续;本会的经费收入,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用。
第十九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解散、注销处理的本会,应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做好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工作。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和帐册进行验证,并将处理结果报社团管理机关。
第二十条对违反财经法规或有经济犯罪行为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五章现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会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现金库存限额、使用范围和发放手续。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和设立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二条坚持“帐钱分管”的原则,建立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帐证、帐表、帐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现金收支除发放工资、福利、劳酬、奖励费、加班费、误餐费、津贴费、旅差费等开支外,其余应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二十四条建立本会固定资产购置、登记、领用制度。本会的固定资产包括购置、自制、业务主管部门调拨和国内外捐赠的土地房屋、专用设置、交通工具等均应列入固定资产。
第六章财会人员职责
第二十五条财会人员职责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对本会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护本会的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2、依据年度活动计划和经费来源编制收入计划,开展经济分析,提供会计核算资料,保证和监督本会计划的正确执行。
3、认真办理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帐、算帐、结帐,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报送财务报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本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