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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档案和印章管理办法

2017.03.19 21:45浏览量:



——经2017年2月17日七届二次理事(扩大)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档案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档案”包括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以及下载的重要文件、资料。本会不设“密级”文件。

第四条 以本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加盖本会印章。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五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六条 以本会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以本会秘书处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七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八条 各类对外行文需使用《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文件》。

第九条 每年本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条 本会的印章由秘书处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使用。

第十一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二条 档案留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与行业发展有关的重要文件根据需要留存。

第十三条 财务档案执行国家规定留存。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